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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期限变化
作者:益记财务办理公司 时间:2017-05-06
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呢?本文就此问题作如下梳理。
目前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三种,分别是: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3.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
以上三种扣税凭证是没有认证期限的,企业可以在取得之后的任意期限内申报抵扣,特别是2016年5月1号取得的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实务中很多企业未及时了解新政策,没有及时计算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可以计算一下从2016年5月1号之后到现在总计取得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务必要注意的是若次月未申报抵扣则相当于自动放弃抵扣。关于认证期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
关于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6年1月5日认证通过,那么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6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6年3月16日前)。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红字发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故我们得出结论在2016年8月1号之前,对于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系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但2016年8月1号之后,只要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冲红的条件,无论是否在180天内认证,系统都可以填写信息表,即都可以开出红字发票。
目前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三种,分别是: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3.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
以上三种扣税凭证是没有认证期限的,企业可以在取得之后的任意期限内申报抵扣,特别是2016年5月1号取得的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实务中很多企业未及时了解新政策,没有及时计算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可以计算一下从2016年5月1号之后到现在总计取得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务必要注意的是若次月未申报抵扣则相当于自动放弃抵扣。关于认证期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
关于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6年1月5日认证通过,那么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6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6年3月16日前)。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红字发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故我们得出结论在2016年8月1号之前,对于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系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但2016年8月1号之后,只要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冲红的条件,无论是否在180天内认证,系统都可以填写信息表,即都可以开出红字发票。